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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工程师考试重点 安工冲刺阶段法律科目数字汇总

2019-08-14 16:39:57 63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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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工程师法律科目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几十部,想都记住非常困难;远东建业小编将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的数字进行汇总,希望对大家有帮助。

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》

1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→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→初审20日内→初审意见→报省级安全监督?管理部门→45日内审查→核发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》→备案工商管理局;

2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→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、委托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→30日审查→核发《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》→备案工商管理局;

3、烟花爆竹零售企业→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→20日审查→核发《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》→备案工商管理局;

4、道路运输烟花爆竹→运达地县公安机关→3日审查→核发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》→到目的地后3日内→收货人将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》核销;

5、申请举办烟花爆竹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晚会→主办单位申请→公安机关→20日内受理→核发《烟火燃放许可证》;

6、处罚:丢失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,企业负责人5000-2万元罚款;携带、托运、夹带200-1000元罚款;非燃放时间、地点燃放的,100-500元罚款。

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

1、生产、销售企业申请许可证→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;购买、运输、爆破单位申请许可证→公安机关;

2、生产企业→提交《可行性研究报告》→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→45日内受理→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》→工商登记后3日内→县公安机关备案;

3、取得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》→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→核发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;

4、销售企业→提交《可行性研究报告》→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→30日内审查→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》;

5、使用单位购买提供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→县公安机关→5日内审查→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》→购买;

6、销售企业→买卖成交3日内,销售品种、数量、购买单位→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、县公安机关备案;

7、购买企业→买卖成交3日内,购买品种、数量、销售单位→县公安机关;

8、进出口单位→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,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;

9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→收货单位申请→运达地县公安机关→3日内审查→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》→收货后签注→3日内将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》交回发证机关核销;

10、爆破作业人员由市级公安机关考核;

11、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→申请市级公安机关→20日内审查→批准。爆破作业提交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、安全评估出具爆破设计、施工方案评估报告;爆破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警戒;

12、过期失效的→销毁→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、县公安机关销毁。

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

1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→申请→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→30日内决定许可;

2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技术与规范不一致时,可能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→申报→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→委托服务机构评审→评审结果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→方可使用;

3、特种设备安装、改造、使用、修理的施工单位→书面告知→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,竣工验收后30日内→相关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;

4、进口特种设备→进口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义务;

5、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→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箭头办理使用登记;

6、使用单位每月至少1次(定期)检查;使用单位检验合格有效期满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;

7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1次会议;8、电梯维护、保养单位每15日1次清洗、润滑、调整、检查等;

9、伪造许可证的→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、核准申请;违反条例规定的→撤销许可证,3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,10-50万元罚款。

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》

1、煤矿、非煤矿山、危化品、烟花爆竹、金属冶炼企业(高危行业):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(任职6个月内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),初次培训48学时,再培训16学时;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32学时,再培训12学时;

2、其他人员岗前培训72学时,年度在教育20学时;

3、临时工、合同工、劳务工等24学时;

4、安全教育未落实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——限期改正,5万元罚款→逾期未改正,停产停业 整顿,5-10万元罚款,直接主要负责人1-2万元罚款。

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决定》

1、罚款:漏报:40%-60%;迟报:60%-80%;伪造事故现场等拒绝调查:80%-90%;擅离职守:80%-100%;不立即抢救:100%;谎报瞒报:100%;

2、一般事故——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30%,个人投资人2-5万;较大事故——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40%,个人投资人5-10万;重大事故——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60%,个人投资人10-15万;特重大事故——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80%,个人投资人15-20万。

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》

1、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——降级、撤职;负责安全行政审批的部门人员——撤职、开除公职;中小学从事危险化学品、易燃易爆物品劳动的——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、降级、直至撤职;校长撤职;直接组织者开除公职;

2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。

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》

1、较大涉嫌事故范围:①涉嫌10人以上的事故;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;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;

2、较大涉嫌事故—事故核实后2日内报上级部门;发生安全生产事故—5日内事故核实,2日内报上级;

3、电话快报的时间1小时;

4、事故续报:较大涉嫌事故、一般事故、较大事故,每日至少一次续报:重大、特重大事故每日至少2次续报。

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

1、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、安全生产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矿长资格证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得 从事生产,违反规定的,1-5倍罚款,构成犯罪的,2日内→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→报上级人民政府→7日内作出决定;

2、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,停止生产,罚50-200万,企业负责人3-15万元;

3、3个月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→提请人民政府关闭→ 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,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;

4、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制定整改方案→提出恢复生产申请→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→60日内验收完毕→验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→有关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同意→报请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;

5、处罚: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教育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,10-50万元;1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井下人员未进行教育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,提请关闭;1周内发现主要负责人未带班下井,3-15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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